原告河北高碑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支行,地址高碑店市张某某乡张某某村。负责人耿红恩,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朝臣,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达,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志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高碑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支行与被告崔志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高碑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华
书记员:周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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