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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安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新寨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安贵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石磊,河北冀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文渠乡李洼村老学校院内。
法定代表人:任秀荣,总经理。
被告: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安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52.0元,减半收取计6,026.0元。

审判长 吕占波
人民陪审员 秦新现
人民陪审员 邢献敏

书记员: 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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