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赵县新寨店镇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3670328718T。
法定代表人安红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石磊,河北冀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闽侯县申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桐口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陈俊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被告陈俊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闽侯县申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陈某某、陈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三被告于2017年1月10日前给付原告货款321000元。
案件受理费7054元,减半后3527元、保全费2438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旭宁
审判员 吕国清
人民陪审员 曹立存
书记员: 杨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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