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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与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北仓路新希望小区9-5-2号。法定代表人:胡思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盼,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国,系公司员工。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顺丰速运邯郸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对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邯劳人仲案【2017】406号《仲裁裁决书》第二、三项予以纠正,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59584元和加倍支付赔偿金59584元,合计119168元;判令原告不支付上诉金额。2、确认该仲裁裁决书第一项: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邯劳人仲案[2017]406号《仲裁裁决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系枉法裁决,其理由是:1、仲裁裁决原告给予“经济补偿金”无法律根据。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的规定,原告未违反上述规定的第四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原仲裁裁决(第四页)适用该项规定,属于“枉法裁决”。因为,原、被告均未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该仲裁裁决在未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以及原因的情形下,即裁决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故被告无需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其次,依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才应当支付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本案中,原告从未收到过任何邯郸市劳动人社局即“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的相关行政责令,“逾期不支付的”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行政处罚决定,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是一个事业单位,不是劳动行政部门,仲裁部门代替行政部门执行行政机关职能来裁决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支付加付赔偿金,属于超越职权“越俎代庖”,即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故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加付赔偿金。第三,从2017年5月至今,被告收派件票数持续为0票,持续不服从工作安排,迟到、让他人打卡等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原告任职收派员工作岗位的工资构成为“加班计提+票数计提+难度系数计提+收件收入计提+派件续重计提+其他”,其工资的主要构成为收件提成、派件提成,因其收派件数为0票,原告按公司规定,为保障员工的生活,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实施低收入保障制度,当收派员按照其实际计提核算的收入低于低收入保障工资折算值,则其工资按照低收入保障工资折算值发放,发放被告保障工资,保障被告基本生活。原告是基于被告的工作表现,依据原告公司的规章制度,行使自主用工管理权利,对被告的薪资调整合理合法,被告关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主张,请求加付补偿金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在仲裁委审理过程中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解除理由为多次违反原告处规章制度,累计行政扣分达到20分,依据是原告公司制定的《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因直接责任处罚累计扣分达20分(含)的,视为严重违纪,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其中违纪及扣分事实为:被告多次要求他人代打卡,违反原告公司制度《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3)项的规定,并依据该规定对被告考勤代打卡行为给予行政分10分处罚,被告知悉该相关制度与管理规定,并且承认违纪事实,提供情况说明1份,认可处罚结果。被告在2017年5月18日到新工作岗位后,在上午打卡后,到点部内休息室休息,并未履行正常工作职责,到下班时间打卡下班。所属组织管理人员与被告沟通,请其进行正常收派工作,被告并无改善。原告通过总经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所属组织管理者多人次与被告进行沟通,针对其调岗后出勤不干工作的情况,多次劝说请其参与正常收派件工作,均无果。从2017年5月至今,被告收派件票数持续为0票,持续不服从工作安排。被告怠工屡教不改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3)项的规定,故应当给予行政扣分10分的处罚。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原告单位的《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且累计行政扣分达到20分,为此,原告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之规定,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合情合理,望贵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顺丰速运邯郸分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仲裁裁决书。证明仲裁裁决违法。3、被告检讨、违反纪律的文件。4、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对象内容是被告违反该劳动合同第七项第一、六目。5、被告工资表、个人收入台账。原告履行合同,从未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八十五条规定。证明仲裁裁决枉法。李某某辩称,1.首先我本人非常认同我们顺丰公司的文化、管理机制,在我顺丰11年的工作中一直按照公司的企业文化标准要求自己,兢兢业业,如履薄冰,认真负责地完成日常工作,同时也得到了公司认可,在2007年被评为河北区优秀收派员,在2009年被评为河北区优秀收派员,2009年同年被评为全网百佳收派员,2011年被评为河北区优秀仓管员,2016年10年继续服务奖等各项奖励,以上的各种奖励还有很多,比方说公司的飞机模型、汽车模型,还有很多,我将这些奖励如宝贝一般,在我家里展示柜里放着,也是我教育的标准,每得到一个奖励,就将这些过程讲给孩子听,让孩子从中得到一些启发。2.在起诉状中有起诉到我本人迟到、早退、代打卡,从我进入顺丰11年中,本人从未迟到、早退过一次,在做收派员时,每次都是第一个到、最后一个走,收派员期间从未迟到过,一直都是点部的榜样,我把上班迟到经常看做是一种耻辱,经常这样教导业务员,鲁迅先生说过,迟到相当于谋财害命,耽误别人的时间就是浪费别人的生命,这是我人生的座右铭,所以我所管理点部都很少有收派员迟到现象因为我立得正,他们也不会站的歪,在做仓管期间,原来我跟我爱人都在无极县一块住,为了干好仓管工作,我将爱人和孩子,送回老家,自己住点部,同样也是为了把工作做好,不让自己分心。同年我的仓管指标排名全网前三名,也得到了点部的认可,被评为优秀仓管员,仓管做了2年左右,又做了点部主管,三线工作人员,我们的合同是上班时间是8点30分,下班时间是7点30的,为了给员工做个表率,收派员7点30分到岗,我每天也是7点30分开始点名,从未有一天晚点的,下班最后一班车是21点30分,我就干到9点30分,经常吃饭点是10点钟,三线工作人员都是,休息都是周六周日,我从来没有休息过,为了把工作做好,我从来也没有抱怨过,我感觉这就是我们顺丰的一种精神,所以我的业绩一直是完成最好的,记得我们辛集,晋州,无极三个点部,我在晋州,连续3个月,辛集,无极都是保底,我一直拿考核工资,这就是我的以往工作态度,你们也好意思把这个拿出来说事,纯属打自己的脸,后来做点部负责人,调到邯郸以后,同样也是为了把工作干好,吃住到点部,也是跟收派员上同样的时间点,这都是为了把点部的工作做好,给员工树立榜样,试问你们哪个敢拍着自己的心说我内心无愧顺丰,我敢拍着自己的良心说我的心无愧顺丰再次感谢顺丰让我学会了很多做人做事的道理,再后来王涛经理,非得把我从邯郸调到广平县,我家就是广平的,当时我的要求是不回广平留在邯郸,我想是回到广平后,咱还是这个心态,一心把工作做好,但一些领导就不这么想了,天天开会说我们,在老家上班,天天接送孩子朝九晚五的,比公务员还自在,早起接接孩子,下午接接孩子,你们错了,我感觉说这话就是对我的一种侮辱,在广平上班,虽说在家,我一天都没接过孩子,都是我爸接送,同样是我的工作时间是早起跟收派员一个点来,下午跟收派员一块走,并且中午都是不回家吃饭的,且每天上班都是第一个到岗,下班也是最后一个走,当时收派员一共6个收派员,没有仓管,两个女的,加上我5个男的,因为晚上还要值班,女的不是太方便,就不让她们值班了,5个男的比较少,我就跟他们一块轮流值夜班,为的是能照顾到每一个员工能多在家待一天,毕竟谁也不容易,这就是我的工作态度,苍天可见,收派员为证,还有你们哪个买车的,把车牌上的是SF,我的车牌号是SF2**当时我的心就想上牌就上个SF的标志。因为我在顺丰工作,编了很多SF开头的,都没有。最后才编了一个SF246.随便找一个我们顺丰的员工,你们有把顺丰这份工作当成自己的吗?我敢说,我一直把顺丰的工作当成自己的事业来做,你们拿这个说事,纯属闷着良心说话,以上所讲的一切,由收派员作证,有半句假话天打五雷轰,又给我扣个帽子,不服从公司安排,违反公司规定,在扣行政分10分,你们这个闷不闷良心,有没有一点良心,过不去。关于公司从5月份到现在说的收派件量一直为0,不服从安排这些做个阐述,第一点,我们5月份是争议期间,我的劳动合同是经营管理者,你让我去收派员,这就违反了劳动合同,且给的岗位是做件员,在点部接待上门自寄自取的客户,提成是收一票1.6元,派一票8毛,并且点部已经有一名小时工在收派,还有仓管员收派,你们就让我做这个工作,自从胡总找我谈话后,你们一个也没有与我沟通过,一直这么耗着,每个月只发一个基本的生活的,住房公积金也没有了,我还是每天第一个上班打卡7点30分,还是我原来的点从来没有迟到过,没有在点部做任何对不起公司的事,有客户发件交给其他收派员,没有任何违反公司规定。关于上次说我违反公司考勤管理,扣行政分10分,于会强于经理在分部例会上明确说只扣分,不降职降薪,待我签完字后又称必须降职降薪,明显恶意欺诈员工,且区部胡总称于经理不懂公司规章制度,作为公司经理不懂公司规定妄下结论,于情于理能说得过去吗,这可是关系到我一家人的生计问题,一家老少等着我的工资吃饭呢,砸人饭碗这种行为实在是可耻行为。总之,我要求法院维持仲裁裁决,驳回原告起诉。李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当时是给了我一个空白的双方并没有签字盖章,并且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2、2017年4月27日限期到岗通知书,并没有任何公司公章,也没有我签名,我不认可。当时只是拿着通知,没有公章,不能代表公司,不能证明经过了公司确认的手续。3、我在公司以往的证书、奖牌、奖品等都有。2007年年度河北省优秀速派员、2009年度河北区优秀速派员称号、2011年度河北区优秀仓管、2009年顺风速运集团百佳速派员、2份十年服务奖、2016年绩奖的奖项。4、工资表。经审理查明,李某某系顺丰速运邯郸分公司的职工。李某某在履行劳动合同即工作期间在2017年3月份存在多次他人代替打卡(签到)的行为,违反了顺丰速运邯郸分公司的考勤规定;顺丰速运邯郸分公司按照该公司《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李某某的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而李某某未在新岗位上正常提供劳动。顺丰速运邯郸分公司自2017年5月起按邯郸最低工资标准向李某某支付劳动报酬。李某某于2017年7月向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2、责令被申请人顺丰速运邯郸分公司向申请人李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9584元;3、责令被申请人顺丰速运邯郸分公司向申请人李某某支付经济赔偿金119168元;4、责令被申请人顺丰速运邯郸分公司向申请人李某某支付差额工资5000元;5、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该委员会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的邯劳人仲案(2017)40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解除双方劳动合同;2、被申请人顺丰速运邯郸分公司向申请人李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9584元;3、被申请人顺丰速运邯郸分公司向申请人李某某加付赔偿金59584元;4、其他请求不予支持。顺丰速运邯郸分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于2017年11月1日诉至本院。
原告河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以下简称顺丰速运邯郸分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丰速运邯郸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盼、朱志国、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李某某委托他人代替打卡(签到)以及在调整后的新岗位上未正常提供劳动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顺丰速运邯郸分公司的规章制度,现顺丰速运邯郸分公司请求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关系,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上述事实,李某某请求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李某某未正常提供劳动,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长,其请求的差额工资,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河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与李某某的劳动关系。二、驳回李某某其他仲裁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长代

书记员: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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