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青竹画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衡德工业园青竹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其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燕,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森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孔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河北青竹画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森林、孔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青竹画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青竹画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44元,减半收取1872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392元,由河北青竹画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兵开
书记员:卢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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