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雷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张力强(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
东明县金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张春生(山东兴东律师事务所)
原告河北雷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顺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力强,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明县金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青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春生,山东兴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雷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明县金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原被告均同意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货款110000元,其余互不追究。
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东明县金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意见,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明县金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0元,由原告河北雷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意见,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明县金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0元,由原告河北雷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曹翠
书记员:任祥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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