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隆某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栋良,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被告:任某红,男,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河北隆某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某红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隆某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隆某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代敬辉
书记员:孙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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