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娟蕊(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
唐建霞
河北国信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周杨
刘普
原告河北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58号。
法定代表人马东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娟蕊,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建霞,同上。
被告河北国信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56号。
法定代表人韩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杨。
委托代理人刘普,同上。
原告河北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国信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由石家庄桥东区人民法院受理,因石家庄市行政区划调整,石家庄市桥东区撤销,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案件审理中,原告河北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96元,减半收取为2798元,由原告河北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96元,减半收取为2798元,由原告河北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彦红
审判员:舒瑛
审判员:范少康
书记员:董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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