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水源街。法定代表人陈俊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玲,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五四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党红欣 审判员 陈 晨 审判员 侯月涛
书记员: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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