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阔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邑县千秋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郭新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瑞卿,河北法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渭区济农农化服务中心。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三马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文财,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阔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阔达生物公司)与被告临渭区济农农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济农农化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瑞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农农化中心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阔达生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7504元及违约金375.2元,共计7879.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销售合同,由原告供给被告农药,约定合同期限为2014年2月至2014年12月,本年库存必须在明年5月份前结清,违约金按供货款的5%计算。截止2014年年底,被告拖欠原告7504元,合同约定,出现纠纷由原告方所在地法院解决。故原告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被告济农农化中心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阔达生物公司与被告济农农化中心于2014年2月28日签订《销售合同》,双方就农药买卖达成一致。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约定本年库存必须在明年5月份之前结清;约定结账日期为本年11月之前必须将本年所有货款结清;违约金按供货款5%计算;约定合同有效期至最后一批货款结清止;合同还约定了其它内容。原被告双方均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后双方进行了买卖交易。被告已支付原告部分货款,2014年10月29日,原被告进行对账,对账结果为被告欠原告货款7504元。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销售合同》、结账单、营业执照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阔达生物公司与被告济农农化中心签订的《销售合同》有双方签字盖章,内容具体明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济农农化中心欠原告阔达生物公司货款7504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理应偿还原告货款并依约支付违约金。被告济农农化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阔达生物公司要求被告济农农化中心偿还货款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临渭区济农农化服务中心偿还原告河北阔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货款7504元及违约金375.2元,共计7879.2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临渭区济农农化服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贾立慧
人民陪审员 孙少坤
人民陪审员 梅茜茜
书记员: 李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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