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林萍(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
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
河北龙某首创轮胎制造有限公司
宁志国
原告:河北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萍,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龙某首创轮胎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永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志国,该公司职工。
原告河北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达公司)与被告河北龙某首创轮胎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某首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立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长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萍、刘华强,被告龙某首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宁志国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达公司诉称,2005年10月18日原告长达公司与被告龙某首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原告长达公司为被告龙某首创公司承建硫化罐、热水站、3号变电站工程,工程内容为±0以上结构、装修、安装及设备基础(不包括塑钢门窗、钢木门及防水),承包范围为包工、包料,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为700万元。
双方约定:承包方每月25日向监理、发包方报月工程完工产值(工程量),由监理及发包方审核后,按审核后的工作量的80%拨付工程施工进度款,工程竣工后,再付10%工程款,余款10%作为保修费用,保修期一年满后结清余额。
该工程于2005年10月开工,2006年4月完工并经竣工结算交付被告龙某首创公司使用。
2006年9月5日,双方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原告长达公司为被告龙某首创公司承建斜交胎车间(局部土建)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为82万元。
关于合同工程款的支付同双方于2005年10月18日签订的合同。
该工程于2006年11月开工,2006年12月完工并经竣工结算交付被告龙某首创公司使用。
以上两项工程因施工期间部分工程变更,经被告龙某首创公司认可工程价款增加2394955.6元。
2006年下半年,原告长达公司为被告龙某首创公司又承建硫化车间厂房应急灯收尾工程,合同价款为7万元。
2006年年底完工并交付被告龙某首创公司使用。
对以上三项工程欠款双方口头约定逾期付款按月利率9.33‰计算。
2014年1月10日,经双方对以上三项工程欠款进行结算,制作清单一份,记载:以上三项工程总计价款10285007.95元,已付7668000元,尚下欠2617007.95元,双方在清单上盖章签字。
后经原告长达公司催要,被告龙某首创公司未付。
原告长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龙某首创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617007.95元,并支付自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13日按月利率9.33‰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070453.27元。
被告龙某首创公司承认原告长达公司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判长:高立新
书记员: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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