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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长江中远吊索具有限公司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长江中远吊索具有限公司
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公司
王猛

原告河北长江中远吊索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某区裕丰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玉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某区安肃镇永兴西路38号。
负责人张国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猛,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长江中远吊索具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长江中远吊索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长江中远吊索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河北长江中远吊索具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由原告河北长江中远吊索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长江中远吊索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河北长江中远吊索具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由原告河北长江中远吊索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风景

书记员:耿胜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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