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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长江中远吊索具有限公司与湖北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圆环链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长江中远吊索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大海,河北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圆环链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青山,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长江中远吊索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圆环链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长江中远吊索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长江中远吊索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北长江中远吊索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2元,减半收取计786元,由河北长江中远吊索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文雪

书记员: 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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