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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长江中远吊索具有限公司与张克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长江中远吊索具有限公司
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张克南

原告河北长江中远吊索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克南,农民。
本院审理的原告河北长江中远吊索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克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16年6月8日宣判。
原告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扣留被告张克南依据(2015)徐民初字第2126号民事判决书在徐水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的执行案款22000元。
对上述保全措施原告提供22000元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张克南依据(2015)徐民初字第2126号民事判决书在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的执行案款22000元予以扣留,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张克南依据(2015)徐民初字第2126号民事判决书在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的执行案款22000元予以扣留,期限为一年。

审判长:杨志芳

书记员:蔡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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