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河北锦绮化纤有限公司与石某某化工化纤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锦绮化纤有限公司
郎向栋(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
石某某化工化纤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锦绮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循环化工园区化工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韩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郎向栋,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化工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井陉县微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宗成金。
原告河北锦绮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某某化工化纤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锦绮化纤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郎向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某某化工化纤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应按照还款期限进行偿还,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某某化工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锦绮化纤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石某某化工化纤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七日内到河北银行各营业厅交纳上诉费,收款单位名称: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银行账户:62320109058647。逾期不缴纳,视为放弃上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应按照还款期限进行偿还,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某某化工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锦绮化纤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石某某化工化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聪

书记员:李旦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