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锦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王耀(河北捷诺律师事务所)
河北正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锦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市裕华区槐安路145号西美五洲大厦1008室。
法定代表人:邹建。
委托代理人:王耀,河北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正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8号乐模大厦1-2-1404号。
法定代表人:吴军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锦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正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锦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锦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0.23万元人民币,减半收取0.12万元人民币,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锦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锦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0.23万元人民币,减半收取0.12万元人民币,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利
书记员:李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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