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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行与李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行,地址:赞皇县太行东路186号,负责人:池慧强。被告:李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

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行诉称,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被告发放信用卡(卡号62×××13)一张,最高信用额度为2万元,被告于2015年7月24日发生信用卡逾期,截止2017年7月11日起诉日,被告人尚欠原告责任本金17715.52元,透支利息2659.24元,滞纳金4876.94元,合计25251.70元。期间原告多次打电话催要未果,后上门催收,均未见到欠款人本人。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且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综上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行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行与被告李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驳回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1元,退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勇

书记员: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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