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096112698。负责人:王泉乐,系该行行长。住所地:大城县新城区永定大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文战,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被告: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樊志勇之女)被告:樊浩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樊志勇之子)法定代理人: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
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与被告刘某、樊某某、樊浩正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69.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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