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银农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胡万清(河北国澳律师事务所)
定兴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河北银农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南双晶村。
法定代表人葛进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万清,河北国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兴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定兴县老107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丁高莹,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银农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兴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定兴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银农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银农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韩春玲
审判员:刘俊锋
审判员:于辉
书记员:史鑫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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