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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98号颐宏大厦1单元815室。法定代表人赵银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元福,河北合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章木,该公司职员。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河北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河北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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