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颐宏大厦B座818室。
法定代表人赵银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元福,河北合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正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0元。
审 判 长 张金良 人民陪审员 樊广圆 人民陪审员 刘婉鑫
书记员:冉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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