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铠朗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卫国、孙卫军,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日嘉腾达商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嘉豪,该中心负责人。
被告:周某某。
原告河北铠朗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日嘉腾达商贸中心、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交纳其应当预交的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侯晓莉
书记员: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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