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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井店镇三街道马沟。法定代表人:许海洋,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向军,河北赵向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404室A座。法定代表人:蒋福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可,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正勇,上海许正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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