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鑫宇焊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光县建设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金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树松,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振兴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李中锋,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鑫宇焊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鑫宇焊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树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鑫宇焊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买卖合同款456545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106年1月4日达成采购合同,由被告购买原告各种型号的焊丝,原告依据约定提供货物,被告未能依据约实被告拖欠原告货款451510元,对账后双方发生业务,累计被告拖欠原告货款456545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未能付款。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提供货物,被告应当按约定给付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北鑫宇焊业有限公司货款共计456545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48元减半收取4074元、保全费2970元,由被告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志学
书记员:郭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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