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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达管件有限公司诉刘某某、邢新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金达管件有限公司
刘亚男(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邢新立

原告河北金达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村县辛店镇卜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昌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亚男,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被告邢新立。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金达管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邢新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其与被告刘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而申请撤回对被告邢新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金达管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邢新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金达管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邢新立的起诉。

审判长:刘旭东

书记员:闫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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