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金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山,职务:董事长。住所地:石家庄市。被告:曹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高邑县。委托代理人:关广灿,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金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04日立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河北金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北金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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