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金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1025000004052
住所地:河北省大城县留各庄。
法定代表人高永涛,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文悦,河北刘文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卫宏远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802414037Y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祝翠萍,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金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京卫宏远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文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京卫宏远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聚氨酯保温板订货合同一份,主要内容是被告购买原告复合聚氨酯保温板。约定:“规格为1200×600×40mm;单价每平方米985元”,并就结算方式及期限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订立后,原告按合同给被告发货。自2014年6月18日至2014年8月3日共计发货58批次,货款合计4971991元。被告给付原告货款400万元,尚欠971991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当庭提交2014年6月17日订货合同一份、出库单94张、转账支票3张,并要求被告按约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13352元。另查,被告京卫宏远集团有限公司原为“北京京卫宏远工贸有限公司”,2016年4月11日变更为京卫宏远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翠萍。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应给付原告货款并按约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京卫宏远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北金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971991元;违约金212866元(自2015年2月19日至2016年5月2日以日万分之五计算),两项合计1184857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5468元,由被告京卫宏远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城
书记员:许盛彬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