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
张一峰(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
张振明
陈某
郭留顺(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
原告河北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住所地清河县育才路中段路北,
负责人包义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一峰,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振明,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郭留顺,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诉被告陈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河北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河北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担负。
审判长:霍红霞
审判员:郭玉松
审判员:张瑜
书记员:张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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