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邱某供销社香城固油棉厂
李文英(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原告:河北邱某供销社香城固油棉厂。
法定代表人:韩金杰,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英,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
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邱某供销社香城固油棉厂诉被告周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河北邱某供销社香城固油棉厂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邱某供销社香城固油棉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邱某供销社香城固油棉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北邱某供销社香城固油棉厂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邱某供销社香城固油棉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邱某供销社香城固油棉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北邱某供销社香城固油棉厂承担。
审判长:赵敬宏
书记员:陈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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