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通某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龙河高新技术产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张慧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平,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河北通某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张某某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通某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通某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由原告河北通某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德华
代理审判员 王海潮
人民陪审员 王德增
书记员: 谢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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