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远通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某市双滦区双塔山镇西平台村滦河北。
法定代表人:郑国成,职务: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75754406-9。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某市双桥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家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某市双桥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承某天宝集团滦平铁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某市滦平县小营满族乡二道沟门村。
法定代表人:高云保,职务: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05818368-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铁贤,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199810691750。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198410434401。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远通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某天宝集团滦平铁某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远通矿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远通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3800.00元,减半收取46900.00元,由原告河北远通矿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尹艳肖 代理审判员 刘 晨 人民陪审员 张 昊
书记员:马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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