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迎某丝网有限公司,地址:景县留府乡北马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MA07L8PX9J。
法定代表人:刘迎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吉鹏,河北中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凉市恒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理想城A座10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王福财。
原告河北迎某丝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迎某公司)与被告平凉市恒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凉市恒盛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迎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吉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凉市恒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迎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加工定作款86947元及利息5664元(利息自2018年7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2日,之后的利息另行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1日,原、被告订立加工定作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定作格宾网、土工布等货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但被告收到货物后只给付了原告部分定作款。截止到2019年7月1日尚欠原告86947元,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一直未果。无奈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平凉市恒盛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河北迎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被告签订的加工定做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发生业务的事实;河北迎某公司送货签收单5份、衡水市华洋物流西安专线托运单一份,证明被告共收到原告价款484090.1元的货物;被告平凉市恒盛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被告平凉市恒盛公司的企业信息情况。本院组织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原告河北迎某公司没有异议,被告平凉市恒盛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要件形式,且能相互印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11日,河北迎某公司与平凉市恒盛公司签订加工定做合同一份,平凉市恒盛公司在河北迎某公司定作格宾网、土工布等货物,合同价款为335254.5元,关于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约定“预付款2万元,第一车到不卸车之前,付本车货款的50%货款,第二车到后不卸车之前,付总货款的70%,剩余货款在发完货两个月内付清全款。”合同签订后,河北迎某公司自2018年5月29日至2018年11月22日先后分5次实际向平凉市恒盛公司送去的货物价款计484090.1元,平凉市恒盛公司向河北迎某公司支付报酬款397143.1元,截至原告河北迎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时,被告平凉市恒盛公司尚有86947元报酬款未给付。
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平凉市恒盛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原告河北迎某公司支付报酬款4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迎某公司与被告平凉市恒盛公司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原告河北迎某公司履行了加工义务,并将货物送至被告平凉市恒盛公司,被告平凉市恒盛公司应履行给付加工报酬的义务,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河北迎某公司要求被告平凉市恒盛公司给付加工报酬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以未付货款869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2日的利息5664元及之后的利息,经查,原告最后一次向被告交付货物时间为2018年11月22日,被告在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8月22日向原告支付报酬款4万元,双方在合同有关结算方式及期限中约定剩余货款在发完货两个月内付清全款,因此,关于2019年1月22日至2019年8月22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86947元为基数计算,2019年8月23日以后的逾期付款利息应以46947元为基数另行计算,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标准计算”的规定,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与法不悖,经计算,以869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1月22日至2019年8月22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3043.15元,对原告主张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凉市恒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河北迎某丝网有限公司加工报酬款46947元及自2019年1月22日至2019年8月22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043.15元,2019年8月23日以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469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北迎某丝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15元,减半收取1057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077元,由被告平凉市恒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44元,由原告河北迎某丝网有限公司负担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永亮
书记员: 温明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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