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辰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司文艺(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孙会民(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李炳丁
杨志红(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原告:河北辰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永彬,该公司经理。
地址:磁县磁州镇滏阳南大街17号。
委托代理人:司文艺、孙会民,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玉生,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邯郸市邯山区南环路中段路南。
委托代理人:李炳丁,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志红,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辰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辰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辰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辰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应减半收取为5900元,由原告河北辰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辰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辰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应减半收取为5900元,由原告河北辰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韩红强
审判员:崔爱峰
审判员:索书宝
书记员:陈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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