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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辰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石某某雄锦能源有限公司等与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辰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井陉矿区刘赵村东河北丰达钢铁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MA07KFCD6R。
法定代表人:李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石某某雄锦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井陉矿区刘赵村东河北丰达钢铁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张晓娟,该公司董事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瑞东,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工业集中区振兴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9085953XC。
法定代表人:王桂奋,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辰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石某某雄锦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二原告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辰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石某某雄锦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34元,减半收取12167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爱忠 审 判 员  崔利平 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

书记员:李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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