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河北车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24号一区3B排1-11号。
法定代表人:郑仁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亚肖,河北双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4月8日,本院收到河北车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某汽修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车某汽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闫治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依法支付原告汽车修理费89920元,并支付迟延给付的利息3941.5元(暂计至2018年4月10日,应付至清偿完毕止);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闫治的车辆冀A×××××号奔驰越野车于2017年3月14日15时30分许发生事故,车辆受损严重,闫治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投保车损险,指定在原告处修理该车辆。在修车过程中经过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的定损,修车共花费89920元,修好车辆后,一直未给付原告费用,拖欠至今,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车某汽修公司为闫治修理车辆,双方之间系修理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指定本院受理石家庄市桥西区、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内发生的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车某汽修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之间亦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北车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毅
书记员: 郑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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