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路洋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永济路2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冯会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东元,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路洋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郝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的用人单位即原告河北路洋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沧州市××区××路××号,原、被告之间劳动合同履行地也在沧州市××区,故本案不属于我院管辖范围,应移送新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雯
书记员:高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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