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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跃晟投资有限公司与边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跃晟投资有限公司
李亚玲(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
白冰(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
边某某
李某某

原告河北跃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国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玲,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冰,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边某某,定州市。
被告李某某,定州市。
原告河北跃晟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边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跃晟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白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边某某、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书权利、义务明确,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协议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由被告边某某签字的借款借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协议、借款借据上约定月息为4%、违约金(自原告借款利息之日起,按所欠借款利息总额,每日加收2%),原告同意被告利息和违约金总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5.6%)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3年7月31日至2013年9月30日的利息为3313元,原告主张3000元,另对2013年10月1日至被告足额还款止的利息和违约金保留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某某虽在委托书上签字,但不是本案借款合同当事人,因此原告主张系二被告共同借款,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李某某是否基于婚姻关系承担相关责任,系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边某某偿还原告河北跃晟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及利息、违约金93000元(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违约金3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5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书权利、义务明确,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协议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由被告边某某签字的借款借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协议、借款借据上约定月息为4%、违约金(自原告借款利息之日起,按所欠借款利息总额,每日加收2%),原告同意被告利息和违约金总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5.6%)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3年7月31日至2013年9月30日的利息为3313元,原告主张3000元,另对2013年10月1日至被告足额还款止的利息和违约金保留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某某虽在委托书上签字,但不是本案借款合同当事人,因此原告主张系二被告共同借款,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李某某是否基于婚姻关系承担相关责任,系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边某某偿还原告河北跃晟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及利息、违约金93000元(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违约金3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5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边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惠英
审判员:杨建立
审判员:朱玉星

书记员:张翠芹(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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