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赵某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新南路苏家疃。
法定代表人:张英辰,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红霞,石家庄市赵县冀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保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南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霞,河北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赵某面业有限公司与马保立、任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赵某面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赵某面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元人民币,由原告河北赵某面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丽洋
书记员: 郑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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