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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赛某冶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邯郸市东方风机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赛某冶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新城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邢立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邯郸市东方风机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邯郸南货场
法定代表人:韩修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英伟,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文庆,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系被告(反诉原告)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赛某冶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邯郸市东方风机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河北赛某冶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邯郸市东方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赛某冶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和反诉原告邯郸市东方风机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河北赛某冶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邯郸市东方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6235元,减半收取计311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北赛某冶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邯郸市东方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刘忠
审判员 孙九凡
人民陪审员 张海龙

书记员: 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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