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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谷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九合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谷某某食品有限公司
钱志权(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
北京九合食品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谷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献王工贸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占芳,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志权,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九合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汇翠路1号。
法定代表人高青山,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谷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九合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谷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谷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8元,减半收取1254元及诉讼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承担,退还原告1254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谷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8元,减半收取1254元及诉讼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承担,退还原告1254元。

审判长:李雄

书记员:魏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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