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诺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王德军(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河北诺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付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德军,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原告河北诺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案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王德军、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给被告出具的解聘通知书,能够认定双方仅签订了《试用期协议》,在试用期结束后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因此,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自2013年8月起至原告向被告发出解聘通知书止,数额为14741.5元。对被告主张的双倍赔偿金,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其与原告法定代表人的电话录音及庭审情况,双方对被告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事实没有异议,原告是基此而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故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双倍的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认可欠被告两个月的工资,应当给付。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第八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河北诺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张某某工资2853元、双倍工资差额14741.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给被告出具的解聘通知书,能够认定双方仅签订了《试用期协议》,在试用期结束后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因此,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自2013年8月起至原告向被告发出解聘通知书止,数额为14741.5元。对被告主张的双倍赔偿金,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其与原告法定代表人的电话录音及庭审情况,双方对被告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事实没有异议,原告是基此而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故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双倍的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认可欠被告两个月的工资,应当给付。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第八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河北诺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张某某工资2853元、双倍工资差额14741.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闫振洲
书记员:周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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