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衡某交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洪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忠钦,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仝某某。
被告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衡某交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仝某某、屈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衡某交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共计14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安章红
书记员: 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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