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蒲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大郭镇植物园街。
法定代表人冯素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智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赵县。
原告河北蒲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某某为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河北蒲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准予原告缓交。缓交期限到期后,本院通知原告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蒲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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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赵海峰
人民陪审员 仇国芳
人民陪审员 顾素玲
书记员: 王皖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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