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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萌帮水某肥料有限公司与新疆大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萌帮水某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新寨店工业园区黄冠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郭兴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伯建,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大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团结辖区兰干路8号。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库尔勒市。

原告河北萌帮水某肥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大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新疆大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265000元分两期付款,于2016年10月31日前付11万元,余款155000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付清。
被告江某某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618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马志霞
人民陪审员 曹立存
人民陪审员 程晓丹

书记员: 杨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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