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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萌帮水某肥料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蒙古集宁区李长庆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萌帮水某肥料有限公司
吴伯建(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蒙古集宁区李长庆村

原告河北萌帮水某肥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赵县新寨店工业园区黄冠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郭兴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伯建,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蒙古集宁区李长庆村。
法定代表人张国。
原告河北萌帮水某肥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蒙古集宁区李长庆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萌帮水某肥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萌帮水某肥料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萌帮水某肥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萌帮水某肥料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萌帮水某肥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杨旭宁
审判员:曹立存
审判员:程晓丹

书记员:杨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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