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5320011573C。
法定代表人付进学,该公司经理。
地址:行唐县。
委托代理人王树平,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尔保定智能流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陈根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涛,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杜志杰,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尔保定智能流体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8元,减半收取22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书芬
书记员: 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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