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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国华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石某某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再审审查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北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51616-X。
住所地石某某桥西区友谊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闫纯,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一峰,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河北国华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石某某第二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6165537-7。
住所地石某某市桥西区水产西街59号1-102室。
法定代表人刘荫庄,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群玖,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北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河北国华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石某某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再审审查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法人,且并非人数众多的案件,当事人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院没有管辖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李晓彦 审 判 员  闫恒新 人民陪审员  闫明亮

书记员:吴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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