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苍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杨双平
霍永良(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
曲某某第四疃乡李某某村民委员会
李书亮
于晓丹(天津君悦律师事务所)
原告:河北苍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曲某某曲周镇北甫市场。
法定代表人:王书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双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霍永良,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某某第四疃乡李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李某某。
法定代表人:崔胜利,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书亮,李某某民。
委托代理人:于晓丹,天津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苍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曲某某第四疃乡李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苍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80元,减半收取9390元,由原告河北苍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苍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80元,减半收取9390元,由原告河北苍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鹏飞
审判员:王海英
审判员:李江滨
书记员: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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