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艺通橡塑有限公司
赵宏展(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
芜湖市宏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艺通橡塑有限公司,地址:武邑县城。
法定代表人:宋站梅,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宏展,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宏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自立,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艺通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宏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艺通橡塑有限公司以自愿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艺通橡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艺通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9元,由原告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艺通橡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艺通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9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长:付俊领
书记员:贾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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