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胜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隆尧经济开发区北区柏人街西侧。法定代表人:董建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襄宁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6号广景碧云天1幢A单元19层8室。法定代表人:王建苹,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胜丰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襄宁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胜丰肥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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